2011年3月29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遂平县灈阳办事处殷楼居民组和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庭流下悔恨的泪水,并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张某与梁某、贾某某(均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2010年1月28日21时许,三人一起在遂平县城建设路西段“西城烩面馆”吃饭,期间碰见与梁某有矛盾的被害人陈某在此就餐。梁某以陈某以前曾打过自己为由,指使张某、贾某某一起教训陈某,张某伙同贾某遂上前,在餐馆外面拦截被害人陈某,并对其进行殴打,致使陈某右耳外伤害鼓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伤。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因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