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法院案件评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1-04-14 10:46:32


    人民法院全面推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由内设专门机构对全院所审结和执行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并坚持对评查结果集中予以通报,可以有效地促进案件质量和效率整体提高,不断提升办案法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然而在案件评查实践中,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制约,该项制度的功能与效用,无法得以充分的释放与发挥。笔者依据所在法院案件评查工作的实际,就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解决的办法做一点粗浅的意见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评查工作持消极、应付态度。法院自己对自己所审结且生效的案件进行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的工作责任感,但现行法律上仅规定通过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少数法官认为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影响了办案法官对案件的独立裁判,破坏生效案件的稳定性,对评查工作持消极、应付态度。

二是一案多人办,差错难界定,关系难协调,评查工作阻力大。案件质量评查实质上是对审结案件进行最后挑刺,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法官的年度各项综合指标及其所在庭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但由于大立案机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然出现同一案件由多个庭、多名法官共同完成,而每一案件中每名法官在不同的岗位上承担不同的责任,出现差错后存在互相推诿,甚至与评查法官产生矛盾,给评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副作用,亦不利于出现差错的人员和部门及时改正错误,增强工作责任心;

三是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是对法官“产品”进行质量检验。通过对案件进行检查、监控,自我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审判效能,而目前许多法院主要是以生效案件为评查对象,即实行事后监督。因此,对案件生效之前的各个阶段的法官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官行为规范则无法掌握,即使在事后评查发现由于既成事实,给当事人造成了不良影响,评查效果往往会大打折扣。

四是评查激励和保障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评查应有作用。虽然对案件存在的差错程度进行了量化、细化。但由于每个案件疑难繁简的程度不同,就会出现“办案越多,差错的机会就越大”。同时,评查只能对现有案件卷宗材料的静态行为进行评定,无法对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动态行为评定,未能反映法官的综合能力。另外,案件评查工作本来是既对事又对人,但由于评查法官与案件承办法官均在同一单位,案件评查结果又影响着法官个人审案质量评估,所以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在工作中束手束脚,应付了事,不能充分调动评查法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未能发挥评查工作应有的作用。

五是案件评查对法官及书记员办案和装卷约束力不大。虽然把案件评查结果作为考核指标,每月通报各庭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整改。但下一月旧病复发,依然故我,问题和错误得不到彻底的纠正和根除。例如,材料装订不牢固甚至散落、送达回证和审判流程管理卷皮内容填写不全、无装订人签名、证据复印件不与原件核对、诉状或者答辩状复印件无当事人签名等问题一直未能彻底消除。虽然制定了制度对各庭及办案法官书记员进行考核奖惩,但实际考核时未按制度办。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法院和法官行使裁判权要接受外部和内部监督,同时院长要行使审判监督权,有效地对法官进行审判的监督和行政监督。因此,从整合法院审判资源出发,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由审监庭和监察室人员组成,将案件评查明确定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监督、违法审判错案责任追究,形成一个完整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系统。尽管个法院都出台了《案件质量评定标准》,但是对于基层法院来说,仍然比较笼统粗犷,需要根据各法院实际进一步明确、规范、细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

三是明确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对象和范围。权力失去监督就会滋生腐败,案件评查不单是对法官的生效案件验收行为,法官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是否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亦应当是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畴,将一个案件完整的诉讼过程包括起诉、受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及宣判、执行等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因此,应当将案件评查窗口前移,实行审前、审中、审后全方位监督。

四是建立科学的激励和考评机制。案件质量必须与法官的利益挂钩,否则无法将案件评查成效转化,所以由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每季度法官个案评查结果、数量、案件复杂程度及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动态司法行为综合鉴定结论归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评定法官的业务能力及考评、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设立法官年终案件质量奖,对案件量多、质优的法官,公开给予物质奖励,使法院上下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氛围。为避免评查法官因对被评查法官在年度民主评议时的影响和顾虑,对评查法官应由院党组单独考核评定,而不参与其他法官共同评比、考核。并且为防止评查法官在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尽职尽责或滥用职权,规定相应处罚措施。

五是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专门的评查机构完成,为更好地做好该项工作,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学习培训措施,让他们多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到其他法院学习取经,请一些专业人员来上课指导。只有这样,才能使评查法官具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真正当好“法官中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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