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的一位农村妇女张某与邻居发生纠纷时,将其邻居李某(女)的耳朵咬掉半个,2010年4月18日,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4563元。
2010年11月份,张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先是互相对骂,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将李某的的右耳咬伤,经医院诊断,李某的右耳廓部分缺损,耳廓撕裂伤。经鉴定,李某的右耳缺损为右耳全耳的三分之一,其右耳损伤构成轻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受伤住院治疗23天,花医疗费4369.63元,花鉴定费1200元,其右耳整形修复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
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邻里纠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系自动投案,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李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人张某予以赔偿,依照我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