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过危桥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1-04-20 08:32:13


    近年来,由于道路施工致人伤害的事情屡有发生。其中往往是因为施工方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是未按照规定采取适当安全措施,而导致行人受到人身伤害。而受害人事后往往会选择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为索赔的对象。这种选择正确吗?近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1年1月14日,王某骑电动车从辖区一座桥面上路过时,被桥面上露出的钢筋绊倒。事后,王某前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5万余元。这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可谓飞来横祸,高额的医疗费也使他们一筹莫展。于是,王某将某局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全部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和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王某诉称,该桥是一座不能通行的危桥,但该局在此桥上并没有设置任何防护警示标志和信号,因此应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局则认为,该桥是一个未竣工的施工工地,属市政工程,施工方是通过合法途径确定的。根据民法等相关法律,自己并无赔偿的责任与义务。双方各执一词。

    基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双方一致认为原告王某受伤一事被告某局没有责任。被告某局对原告受伤表示同情,同意对其损失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先行替施工方垫付50000元,事后再由某局向施工方追偿。

法官说法: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王某把某局作为索赔是错误的,真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道路的施工方。根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此类案件发生时,受害人应当要求施工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如果选错了被告,不仅会为索赔之路增加许多不必要的波折,还可能会导致不能实现自己的索赔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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