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贺云于2010年7月至11月连续盗窃电动车,最终在在销赃途中被群众抓获,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法院审理查明:1、2010年7月6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邢贺云伙同小涛(姓名住址不详)在西平县杨庄高中家属院内,盗窃刘聚义的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620元。
2、2010年9月26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邢贺云伙同小涛在西平县职教中心公寓,盗窃耿东辉的小鸟牌(靓影三代A型)电动车一辆价值1520元。
3、2010年11月18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邢贺云在西平县杨庄高中家属院内,盗窃刘润祥蓝色小鸟牌(双风三代型)电动车一辆,在销赃途经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毛寨村时被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被盗电动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经西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贺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邢贺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