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是不惑之年的被告人赵国超在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导致被害人赵国献遭受重伤,被告人赵国超也因交通肇事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2月18日14时10分,被告人赵国超在未取得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豫QR9595号二轮摩托车沿西平县谭店乡桂白村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与赵国献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豫DB316号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赵国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国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驻马店圣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国献的损伤为重伤,伤残程度为8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国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