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外出务工三年后,托关系找到所在村委,编造其他理由取得村委盖章的空白信笺,又找人在信笺上书写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的内容,递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办案法官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其中端倪,在查无其他证据印证书写内容的事实后,4月20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不准离婚的一审判决。
汝南县三门闸乡农妇杨某与翟某婚后,因琐事出现生气、打架现象,2007年9月,杨某外出打工,2010年9月,杨某突然从外地回家,不见分别多日的丈夫、儿子,便持当地村委证明一份,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本应珍惜家庭,互相关爱,共同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因琐事双方出现吵闹,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伤害。但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诉讼中被告亦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正缺点,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虽受到伤害,但未彻底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所提供的汝南县三门闸街道某村委证明一份,系原告方亲属编造其他理由取得该村委盖章的空白信笺后,私下书写而成,对该证明,应不予采信。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予支持。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