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先成协议后起诉不被支持

  发布时间:2011-04-21 17:19:51


    基本案情

男青年张某与女青年李某经媒人介绍定立婚约后,根据民俗,张某给李某彩礼36000元,由李某的父亲保管。今年3月份女青年李某提出解除婚约,双方就彩礼问题发生纠纷。后经媒人调解,女方李某及其父同意退还彩礼15000元。张某及其父本不同意,但想着先要一点是一点的想法,张某父子两、女方父女及媒人达成退还15000元协议,并说明自达成协议始互不纠纠缠。张某得款后感到吃亏,遂于2011年3月将李某父女起诉到平舆县人民法院,请求退还剩余的彩礼21000元。

案件审理

经过庭审和双方举证,平舆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父子与李某父女及媒人共同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主体合格,意识表示真实明确,自协议达成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遂作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说法

关于民间彩礼纠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婚约解除后,给付彩礼方如果索还彩礼,法院应当支持。就本案而言,张某父子、李某父女和媒人所订立的协议应援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法院作出了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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