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1-04-22 11:25:23


    4月22日上午10时,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新蔡县田喜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田喜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2011年2月10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田喜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田喜不服,提出上诉。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从2010年8月2日上午9时许至2010年8月17日下午15时许,上诉人田喜以在新蔡县人民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为由,先后五次故意毁坏新蔡县人民医院、新蔡县人民医院院长李俊洲及古吕镇人民街居民胡耀东等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72元。被告人田喜因前三起犯罪事实于2010年8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日被暂缓执行。在暂缓执行期间,其又实施了后两起犯罪事实。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田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次数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且是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法院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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