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一是合理告知。将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释明内容,对涉及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必要时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利用程序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严格审查。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严格审查保全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保全财产线索、提供的担保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当日即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保全的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保全错误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及时保全。对符合保全条件决定保全的案件,及时作出裁定,将保全的裁定书送达给被保全人。保全一般在当事人申请后两日内完成;遇有情况紧急的,当天即采取措施。
四是调解疏导。利用保全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继续深入了解案情,弄清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各方利弊,及时进行思想上的疏导。同时利用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造成的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双方和解。
五是慎用保全。在办案过程中贯彻落实中央“服务三保”的方针政策,对企业慎用强制措施,具有特殊情形非采取不可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对涉及重点企业、法人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须向有关部门做好审批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