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西平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被告人李山林在1997年5月至2004年期间任西平县师灵镇师灵村委党支部书记,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李山林借师灵镇师灵村委现金40000元。2003年8月被告人李山林与村委出纳对账时隐匿借条,并故意作假证明,将40000元现金占为已有。后于2010年9月19日将40000元现金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山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所有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还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山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