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西平法院成功审结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郭明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
2010年9月22日中午,被告人郭明堂到西平县人民医院车棚内,将康玉生的爱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1500元。2010年10月6日中午,被告人郭明堂到西平县人民医院车棚内,将张秋梅的飞阁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2340元。2010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郭明堂到西平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将姚玉佩的小鸟牌电动车盗走,价格1520元,后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明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明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