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买赃物 被判刑方后悔

  发布时间:2011-04-27 15:34:23


     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贪便宜从别人手中购买一台所盗取的电视机,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王某被判刑后后悔不已。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150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得32英寸创维牌液晶电视一部。2011年2月19日,西平县芦庙乡蔡庄村袁某发现被告人王某家中的32英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是2010年12月5日家中被盗的物品,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电视机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视机价值2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且所收购的物品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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