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马某曾分别因犯流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宅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近期二人又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2011年4月27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吴某在汝南县汝宁镇行政服务大厅外盗窃阿米尼电动车一辆,价值1840元;2010年2月,被告人马某在汝南县水利局家属院盗窃三辆电动车电瓶,价值600元。同年4月,被告人马某在汝南县面粉厂内一网吧门口盗走黑色钱江100摩托车一辆,价值1050元。同年5月11日,被告人吴某、马某在汝南县汝宁镇登瀛路腾龙网吧门口盗窃洪都电动车一辆,价值1825元。
汝南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其盗窃的事实,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