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未报案,导致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近日,汝南法院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12日下午,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车行至金铺至留盆路段时,被赵某同向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撞倒。事故发生后,赵某提出:“都是本地人,抬头不见低头见,这事私了算了,住院的所有费用我全部承担!”张某看赵某说话挺仗义,手里拿着赵某给付的1000元钱,放心地住进了医院。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花去医药费14200元。张某出院后,找到赵某协商住院费用和赔偿金问题,此时的赵某以暂无给付能力为由拖延给付。万般无奈的张某只好将赵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2450余元。庭审中,赵某干脆否认自己的车辆与对方的电动车相撞致其受伤的事实,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张某亦不能举出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理应及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自己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是由被告赵某的车碰撞致伤的事实,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