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替其父“报仇” 赔偿他人又判刑

  发布时间:2011-05-06 16:31:25


    因被其父与他人发生过纠纷,便怀恨在心,并将被害人打成轻伤。5月3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00元。

    被告人王某系正阳县河乡农民。2011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的父亲王某某与李某因地边发生纠纷,随后二人发生撕拆,王某某的衣服被撕烂,王某从街上回来看见父亲王某某的衣服撕烂了,其父告诉他与李某吵架了,王某便怀恨被害人李某打了他父发,便伙同张三(化名)持砖头将正在屋内吃完饭的李某打伤。经鉴定,李某左手的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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