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非法抵债 被判无效责自担

  发布时间:2011-05-06 16:41:35


    5月6日,泌阳法院审结一起承包经营权案,依法确认王某与李某之间已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的行为无效,并明确因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1999年7月17日,李某借王某现金12000元,约定月息5%。因李某无偿还能力,于2000年8月31日同王某协议将承包的责任田顶账给王某,余款5000元并定了还款计划(此款不承担利息)。协议签订之后,王某一直耕种抵债取得的土地至今。2月24日,李某诉请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抵债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李某由于无力偿还原王某的借款,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3.97亩全部抵债给王某,由王原告负担农业税和相关的其他费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等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李某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的行为无效,王某对抵债取得的土地并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双方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债因违法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双方未主张权利,因此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在此不予处理,如有争议,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何处理以及处理的方式。法院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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