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并抵赖 过错推定仍担责

  发布时间:2011-05-10 16:47:59


    董某与刘某系同村邻居,双方为各自承包的责任田边界发生纠纷。2011年2月20日深夜,刘某与其妻等人敲开董某的家门,再次争吵之后,刘某将董某头部打伤。董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5000余元。后董某对刘某提起诉讼,因当打架时除刘某家人外无他人在场,刘某矢口否认殴打董某的事实,并声称如果董某提出证据,刘某愿赔偿十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审理中被告承认曾与原告相互拉扯,说明冲突发生时原、被告有身体接触,且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即住院疗伤,被告无证据证明纠纷发生时原告存在自伤的情况。法院据此推定原告发生纠纷时,双方相互撕拉过程中,导致原告受伤 ,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刘某赔偿董某损失5141.3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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