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7日,西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11月26日11时,被告张华(化名)驾驶其所有的一辆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孙丽云(化名)的电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原告孙丽云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华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了解,事故发生后,被告张华向原告孙丽云赔礼道歉并积极协助其住院治疗,加上原告的诉讼标的不大,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清楚。在法庭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原告孙丽云、被告张华及被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张华承担诉讼费。原告孙丽云事后表示,在事故中没有伤残已属不易,没想到案件处理的也这么顺利,真是不幸之中的万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