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车相会,卡车上突掉一石子砸向正在行驶的摩托车司机脸上,将摩托车司机右眼砸伤。5月6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郑某赔偿受害人李某经济损失2.99万元。
2010年12月20日,郑某驾驶装满石子的自卸翻斗车在明林路15KM+600M路段行驶时,恰遇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也在该路段相向行驶而来,二车会车时, 郑某驾驶的自卸货车上突然掉下一个石子砸在李某的脸上,将李某右眼砸伤,致摩托车翻倒,造成李某右眼等多处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在驻马店和郑州等地医院住院治疗45天。李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其右眼受伤后矫正视力为0.05,为一级低视力,属十级伤残。李某受伤后郑某拒绝赔偿,今年3月10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赔偿因此交通事故所受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后审理认为,被告郑某驾驶载满石子的车辆,在行车时未确保安全,致车上的石子掉下,将李某右眼砸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李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诉请要求被告郑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