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被告人闫某某1999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12月释放。回归社会后闫某某仍不安分,近两年又伙同他人做起赚钱的“买卖”,效益非常好,但是要受点皮肉之苦。最终恶有恶报,闫某某及其同伙相继落网,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汝南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8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闫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在汝南县三门闸乡六里村八里岔路上,以被害人周某某所开的四轮拖拉机碰伤人为由,敲诈勒索周某某现金1800元。200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闫某某伙同王超、叶某某等人在汝南县三门闸乡六里村陈庄附近,以被害人朱某某开三轮车碰伤人为由,敲诈勒索朱某某现金2700元。2008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被告人闫某某伙同陈某某、叶某某等人在汝南县三门闸乡六里村以被害人叶乙某开四轮拖拉机碰伤人为由,敲诈勒索叶乙某现金1600元。2009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三),被告人闫某某伙同陈某某在汝南县三门闸乡老祖庙村胡庄北的路上以被害人焦某某骑摩托车将闫某某碰伤为由,敲诈勒索焦某某现金300元。
汝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