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湖南女黄某某多年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外地打工的吴某某,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处了几年对象,二人觉得情投意合,于是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吴某某带着黄某某一同回到汝南老家拜见了吴的父母,不料节外生枝,一场意外变故改变了这对鸳鸯的命运... ...近日,汝南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同在打工时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的吴某某一起回到汝南县板店乡魏岭村吴的父母家中。同年7月15日上午,吴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黄某某生气后不辞而别。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等不到吴某某回来,非常气愤,将所住吴某某父母的南间瓦房内的衣服、编织袋等物品点燃后离开。瓦房着火后火势蔓延,连同北间瓦房及堆放的南山墙外的玉米杆垛燃烧起来。致使两间房屋及屋内存放的现金、小麦、电视机等物品遭到焚毁。经现场勘验,被害人吴某某父母的四周都有邻居,最近的房屋与被烧房屋相距五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找到魏岭村委干部联系了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吴某某的父母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吴某某的父母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
汝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泄私愤,在他人熟睡之时焚烧房屋,导致两间房屋、存放物品及堆放在屋外的玉米杆着火,足以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