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第一份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1-05-13 16:30:51


    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5月10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刘某某上诉一案中,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系未成年人,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帮教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刘某某适用缓刑,同时根据本案案发的原因对上诉人刘某某下达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间饮酒、到网吧上网。据了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的第一份禁止令。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开始交往,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二人相约见面,刘某某因之前与朋友一起饮酒,再加上经常浏览黄色网站,便产生了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周某某予以拒绝,刘某某便强行与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周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刘某某认识到自己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平时爱上网看黄色视频、图片,过早饮酒,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是本案案发的主要诱因,表示愿意痛改前非,为自己的行为忏悔、赎罪。刘某某的表现获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害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法院要求从轻处罚刘某某,并要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社会效果、以及以往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根据《量刑规范化》的相关意见,对刘某某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一审宣判后,刘某某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对其适用缓刑;被害人也不满意,主动要求二审法院能对刘某某适用缓刑。

    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从对未成年人关心爱护的角度出发,深入案发地了解相关情况,提审被告人弄清案发的主要原因,询问被害人及其亲属征求她们的意见,同时到被告人所在的村委咨询是否愿意承担帮教职责。根据二审审理情况,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法对刘某某改判适用缓刑。鉴于刘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其系未成年人便开始饮酒,并经常出入网吧浏览黄色网站,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到网吧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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