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对王大力、杜玉峰、赵成周、徐老冒、张金安与遂平县金华制冷食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遂平县金华制冷食品公司支付原告王大力、杜玉峰、赵成周、徐老冒、张金安劳务费1568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谁知,被执行人竟拒不履行给付义务。
于是,遂平法院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找其在县城富强路北段132号有一处房产,三年前做厂房用。法院及时查封了此处房产,促使金华制冷食品公司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