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闪婚”后 ,短暂的快乐慢慢被现实冲淡,女子无所谓的感情、游戏人生的态度,使这段无根基的婚姻画上句号。2011年5月16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作出准予王某与付某离婚,婚生俩子女均随王某生活、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的一审判决。
1992年底,汝南县三门闸街道许庄村委农民王某与城关女孩付某一次偶然邂逅,互生好感,在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几天后双方便在汝南县汝宁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在生育俩孩子后,双方常因生活的压力生气、吵架。2005年8月7日夜晚,付某撇给王某一对嗷嗷待哺的子女,不辞而别,至今无音讯。2011年1月,无限感伤的王某在当地村委干部陪同下,把一纸离婚诉状递到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本应珍惜家庭,互相关爱,共同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但因生活琐事双方不能互相体谅,对待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伤害,特别是2005年8月7日,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没有音讯,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因原、被告婚生子女因长期随原告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从维护原、被告子女身心健康考虑,原、被告子女均随原告生活为宜,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根据原、被告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数额每人每月酌定140元,被告应从原告起诉时起至二子女18周岁为止支付子女抚养费。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