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木梯上装修房屋,粉墙时木梯突然滑倒,雇工从高处摔下,造成十级伤残。5月17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负担原告李某各项损失18451.44元中的40%,共计人民币5535.43元。
2010年10月,被告张某承包该乡赵某房的两层楼房建筑,并请原告李某等人施工,双方约定由被告给付原告每日工资70元。2010年10月21日上午,原告在施工时,自己不慎从木梯上摔下,造成左桡骨小头及远端等处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今年2月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及伤情实际,所需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451.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在承包工程后,请原告为其施工,并约定工资为70元/天,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所持证据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务法律关系,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自己不慎从木梯上摔下,自身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卫义务,存在过错,依法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的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