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汝南县法院审结一起操作脱壳机不当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刘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原告李某右脚两根脚趾被旋转的机器切断,被判处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2万元。
刘某自有花生脱壳机一部,以每公斤0.2元的价格从事花生脱壳生意。2010年9月份,李某到刘某处将自己的花生脱壳。按操作规程,脱壳机应由二人操作,但刘某懒省事,安排李某自行往脱壳机输送花生,刘某操作脱壳机。并对李某说:只管往里填花生就行了,填满了用脚踩实,我做这行好多年了,没事。李某按刘某吩咐边往脱壳机里送花生边用脚把蓬松的花生踩实。因时间过长,李某用力不稳,右脚踩进了旋转中的脱壳机里,2根脚趾被打断。发生事故后,刘某将李某送往医院后仅交了几百元医药费就不管不问,李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讨要医药费无果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从事花生脱壳生意,本应注意避免应当发生的危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工具准备不全且让没有经验的原告李某往脱壳机里输送花生,导致原告李某脚部受伤。被告刘某的行为与原告李某的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遂做出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两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