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撤销

  发布时间:2011-05-24 10:06:46


    2011年5月20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撤销被告驻豫某公司工地负责人张某与原告王某的协议,由被告驻豫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6000元。

    2011年3月1日,原告王某在被告驻豫某公司的工地上切割钢筋时,左手食指末节被钢筋切割机三角皮带绞断。原告王某被送往确山县公疗医院紧急处理后,当日转到解放军第159医院做断指再植手术,但被告既不派人到医院协助救治,也不支付医疗费用。2011年3月2日,原告王某在支付了6000余元的医疗费后,因无力筹措医疗费用而中断治疗出院,断指也未进行再植手术。出院后王某的妻子多次找工地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最后被告的工地负责人张某与王某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8000元,并约定原告王某不得再向被告索要任何费用。原告王某领到8000元赔偿金后,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向律师咨询,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伤残评定,经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王某随即向确山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0000元。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在事故发生后,虽然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但该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仅够支付治疗期间的费用,原告的伤情已构成伤残,应得到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都没有得到赔偿,与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相比,赔偿数额明显过低,该协议属显失公平协议,现原告请求撤销该协议,依法应予准许。被告应按雇员受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对原告王某进行赔偿,法院遂即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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