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KTV玩耍本是惬意的事情,但因口角一时兴起将人打伤却是触犯法律,要受法律制裁的。
2009年6月16日晚22时35分,被告人赵丹在西平县城翡翠明珠KTV二楼慢摇吧与陈会山等人发生口角,赵丹伙同李国伟(已判刑)等人对陈会山等人殴打,将与陈会山一起的杨保良、张树言、康林申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保良、张树言、康林申的损伤属轻微伤。
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赵丹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4月7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丹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丹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