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诉被告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双方终于同意和解,并就出路问题达成协议。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系东西院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原被告的出路均是出门向东再向南,多年来相安无事。2010年被告在我通行的路上设置障碍物,阻挡了我的通行。因此事双方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排除障碍,保持我的出路畅通。
被告张某诉称,原告本来是大门朝西开,他家的出路一直是出大门向南,2009年原告将大门向南开,打算向东再向南出行,考虑到邻居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我当时答应原告从我门前通过,给他方便。可是因为原告居住地形较高,近一年多以来原告经常把高处的东西推进我的三尺滴水,堵死我的滴水流通,使我的屋内一年四季潮湿,原告还不让我清理三尺滴水。我多次找原告理论,原告态度蛮横,无理谩骂,两家为这事儿还打过几次架。这样,我咋还能让他从我门前通行呢?
主审法官认为,邻居之间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日常生活中都应互谅互让,经过努力法官多次劝说,双方最终达成谅解,并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某同意王某从自家门前通过,及时清理门前道路上的砖渣等障碍物。二、王某需行经的张某门前的小路,是张某在原路基上历年修整、包河堤形成,花费了较大功夫和一定的费用,因此王需支付给张某500元作为补偿。协议达成后,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一年多的积怨得以化解,邻里关系重回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