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胡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查明:2007年3月19日晚,西平县焦庄乡赫庄村胡某与李某(在逃)预谋盗窃电缆线,胡某指使李某开四轮车(拉马车斗)携带脚耙等作案工具窜到西平县焦庄乡王顶庄至大刘庄之间,将此处准备投入使用(未接通)的西平县网通公司的400对电缆线盗走350米,价值26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