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幸存者追要劳动报酬 执行和解维护农民工权益

  发布时间:2011-05-26 09:26:13


    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涉及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案件,经执行局法官胡某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自愿放弃其中的2500元,郭某一次性支付李某劳动报酬22000元,在协议达成后,郭某当即把22000元现金交付给了李某。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系泌阳县马谷田镇的农民工,也是泌阳矿难二位幸存者之一,被执行人郭某系承包某铁矿的矿主,在2008年春李某带领民工八人在郭某处务工,在郭某处干了三个月活后,郭某的铁矿停产,经结算郭某应当支付李某劳务报酬24500元,郭某因当时无钱,就给李某出具欠条一份,此后,经李某多次追要,郭某一直拒绝偿还,李某无奈,将郭某起诉,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郭某偿还李某欠款24500元。判决生效后,郭某仍拒绝履行,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局法官胡某多次协调,多次跟矿主郭某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今政府对农民工的帮扶政策,郭某意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不符合社会道德、国家政策的行为,主动找到执行局的案件承办人要求和解,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自愿放弃其中的2500元,郭某一次性支付李某劳动报酬22000元,在协议达成后,郭某当即把22000元现金交付给了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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