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签贷款联保协议 被判还贷款四万元

  发布时间:2011-05-30 08:14:34


    日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任某和连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替借款人李某偿还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确山县支行的贷款4万元及利息。

    确山县人民法院查明:李某、任某和连某系朋友关系,李某因经费需要在银行贷款,三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确山县支行签订了小额借款联保协议书成立联保小组,约定从2009年9月18日至2011年9月18日止。银行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每一小组成员均可在该行获得5万元以下的贷款,不需要再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9年11月20日李某在连某和任某不知情地情况下,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确山县支行贷款4万元,后因经营不善,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11月20日贷款到期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确山县支行向确山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连某和任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替李某偿还该贷款4万元及利息。确山县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为李某、连某和任某的贷款联保协议合法有效,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提醒读者注意:贷款联保协议是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于最近几年推出贷款制度,贷款联保协议一旦签订,联保小组既成立,在约定的期限内,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均可在约定的银行贷款,其他小组成员不管你是否知情,均无条件成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其他小组成员有义务偿还借款。相对于以前在借款时保证人逐笔办理借款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担保人来说风险更大,因此,在签订贷款联保协议时,应当认真考察其他小组成员的还贷能力,切不可乱签联保协议,以免在承担高额贷款的保证责任时,自己还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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