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连续入室盗窃案件。被告人蔡某自2009年3月份起至2010年8月27日连续参与盗窃19起,其中盗窃既遂16起,总价值50086元,盗窃未遂3起,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蔡某窜至西平县专探乡赵寺村委王某家,撬门入室,实施盗窃时被人抓获。同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蔡某窜到西平县人和乡瓦屋头村6组张某家中,翻墙入院,将屋内衣柜中的一副银镯子及一副玉镯子和现金800元钱盗走,总价值1800元。挥霍一空后,8月2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又窜到西平县柏城镇三里湾李某家,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盗窃时被当场抓获,落入法网。审讯中蔡某交代自2009年3月份起至2010年8月27日共参与盗窃19起,得款50086元。
法院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蔡某的童年是不幸的。蔡某1992年4月18日出生,出生后不久便被亲生父母抛弃,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其养父母均系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由于蔡某学习成绩差,经常对其进行打骂。蔡某从同村人口中得知自己是收养的情况后,思想产生了极大的波动,遂对自己自暴自弃的念头,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独自或结伙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蔡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鉴于其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