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盗伐价值800元的树而被领刑

  发布时间:2011-05-31 10:04:32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赵某因盗伐价值800元的杨树而被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6月20日下午17时,被告人赵某用汽油锯将李某承包的位于杨庄滞洪区管理处大坝上的杨树盗伐93株,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安某。经西平县林业局对被伐林木情况进行调查勘验鉴定,被盗伐杨树折合立木材积6.9874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砍伐他人树木,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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