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的王某胆子大,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最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12月23日15时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王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商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南县罗店乡一路口时,与相对方向陈某驾驶的左转弯的无牌三轮汽车相撞,王某受伤,王某所驾车辆乘车人一人当场死亡,另三人受伤。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09年12月26日,死者家属及其他受伤人与被告人王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及各受伤人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事后与死者家属及各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死者家属及各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情况,结合其平时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