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多元化调解 不断创新调解方式

  发布时间:2011-06-07 09:28:47


    去年5月份以来,正阳法院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创先争优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员参与,突出活动特色,探索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扎实有序地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坚持以“人民法官为人民”和继续开展“调解年”活动为载体,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提高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较好地完成了阶段性任务。

    正阳法院“创先争优”活动中,坚持多元化调解,不断创新调解方式,采取法、情、理结合及时介入、多方调解、多元化调解,因人、因事而异,运用不同的语言技巧和工作方式,把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坎里,打开心结,才能事半功倍。去年,我院被市中院评为“调解年”活动先进单位;少年庭、法警大队等6个单位被市委政法委、市中院评为先进单位;余黎明、潘德芳等18人被省、市法院评为先进个人。

    一、以人为本,情感互动,用“心”调解方式。

    老百姓有“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的说法。能把官司打到法院,说明矛盾一定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这种情况下,采取空洞的说教甚至压服的方法去做工作,很难收到效果。只有用心去体会群众的情,心贴心地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娓娓听他们细细说来,才能得到认同,调解工作才有实效。同志们认为,老百姓的思想境界不高,情绪容易激动,但他们的情感是朴实的、醇厚的。抓住这一点,以诚感人,以情动人,用心调解,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2010年5月,刘某未满18岁的儿子在县城袁某开的卤肉店里打工,期间与一年近40的女工友董某产生畸恋,事情暴露后,小伙子想不开,竟服毒自杀了。刘某要袁某承担责任,袁某认为刘某的儿子是自杀,自己没责任,拒绝赔偿。刘某便带着亲属将儿子的尸体抬到袁某的门面房里,大吵大闹,并将屋里的东西和门面玻璃砸毁。袁某找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出警后,见人多,又都很激愤,说处理不了,让袁某到法院起诉。袁某随即以非法侵宅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当时双方对峙严重,袁某召集人手,扬言要把尸体扔到大街上,而刘某则声称要抬尸上访。为避免事态扩大,刘某和袁某被紧急传唤到了法院,少年庭庭长潘德芳和同志们分头做工作。与刘某的谈话从丧子之痛开始,说到伤心处,潘庭长也陪着落泪。和袁某的谈话,则从如何才能尽快恢复生意,减少损失切入。就这样,从日上三竿谈到灯火辉煌,刘某终于同意当夜把尸体移走,他相信法院能给他一个公正的处理,袁某则表示只要刘某把尸体抬走,一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天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袁某赔偿给刘某2万元,刘某赔偿袁某物品损失5000元。就这样一场派出所都不敢处理的抬尸风波被我们用心调解平息了。

    二、巧用“三·二”调解方式。

    “三·二”调解机制是正阳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体地说,就是根据审判程序的不同阶段,在庭前、庭审中、庭后分三个环节对案件实行三次调解,在三次调解中,根据不同阶段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和具体情况的差异,分别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两种调解方法,并将二者有机结合,灵活运用,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审判模式。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灵活运用“三·二”调解机制并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其内涵。他们“热心、耐心、诚心、细心、尽心、放心、公心”地对待每一名当事人。即:接待当事人热心,解答问题和听取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耐心,审查判断细心、办理案件尽心,最终让群众放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诚心,明理释法时有热心,居中调解和裁判时有公心。做到“公公的耳朵婆婆的嘴”,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充分发表他们的意见,发泄自身的怒气,把他们的意见听全面、听明白;真诚地对待他们,帮助他们理解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以局外人、旁观者的身份结合法律规定给他们提出意见和建议,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超脱一些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认清形势,分清是非;同时还要细心“细节决定成败”,在认真倾听他们诉说的同时,还要善于发现细节,捕捉到调解工作有利的细节,有时通过对一些细节的分析找到疏通当事人心理的突破口,从而能够调解处理一起案件,双方家人皆大欢喜。

    三、依靠基层群众组织。

    通过基层群众组织进行辅助性的调解工作,可以大大加强对当事人的工作密度。同时,由于他们对当事人的了解程度高,其调解工作往往更适合当事人的特点。一些法官不能说而又很能切中要害的话,他们说就不会有什么问题。如郑某诉孙某故意伤害案,双方都是当地的大家族,爱面子,讲名声,都不服输,扬言要把官司打到底。如果一判了之,势必会导致两大家族结怨,留下隐患。同时,由于两大家族人多势众,人际关系复杂,但靠法院一家做调解工作有一定难度,效果也不会太好。于是,他们找到当地的村委会、派出所,请他们从维护稳定、和谐的角度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四、巧用说情人。

    对于有人说情的案件,他们善于抓住当事人对说情人信任的心理,向说情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引导说情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帮助做工作,变坏事为好事,变被动为主动,效果较好。如曹某诉余某等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余某片面强调自诉人曹某在前因上有过错,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调解陷入僵局。后余某在驻马店工作的一个亲戚来庭里说情。他们就向其讲明案情,分析责任,说明利害,希望其说服被告人,接受调解。这位说情人当即表示说,余某文化程度不高,认识不到位,愿意回去做工作。后余某态度转变,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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