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法院五举措规范规范法官行使释明权

  发布时间:2011-06-08 08:46:23


    确山县法院为了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由于法官释明权行使不当导致当事人服判息诉低、重复涉诉信访等问题,经过分析总结,确立规范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五项原则,加大释法答疑的力度,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的官司。

      一是积极主动原则。要求法官减少行使释明权的懈怠情绪,在立案接待、诉讼文书送达、案件审理、执行等多个诉讼环节,主动进行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须知、财产保全提醒等法律释明,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距,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心理预期。

      二是把握时机原则。要在细致查明案情、确定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找准有利于促成双方和解的时机进行法律释明,使其明晰调解的程序规范和法律效果,杜绝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敷衍甚至欺骗当事人的行为,依法提高调解结案率。

       三是保持中立原则。要求法官行使释明权要在双方在场的情形下进行,不能由倾向性地介入双方的争执,并将释明情况记录在卷,维护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防止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合理怀疑。

      四是尺度适当原则。行使释明权要遵守法定的释明权限,明确释明的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提示、提醒或征询等不僭越司法裁判职责的适当方式进行,减少因释明不充分或过度导致的缠诉上访事件。

      五是规范到位原则。要将在涉诉信访案件或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等案件中当事人反映突出的承办法官释明权行使不规范、不到位的情况,及时反馈到相关审判庭,督促审判人员及时整改,从细节上全面规范释明权行使,提升释明效果,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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