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法院为维护区域社会和谐稳定,在执行工作中坚持五个先后关系的执行原则,致力于和谐执行。
一是和谐在先强制在后。执行和解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之间的权利,法院无权强制当事人和解,但法院可以充分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把和解在先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力争使能够和解的案件最终都和解解决。
二是控制在先处置在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得到裁判享有的权利,执行过程中,该院要求执行人员在积极地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的控制措施后,不要立即启动处置性程序,要即时召集双方协商,看能否和解,凡能够通过采取控制性措施而解决的案件,不须急于采取措施。
三是财产强制在先人身强制在后。在执行过程中,凡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一律以对财产采取查控措施为先,一般不得直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实践一再证明,面临既可对财产,又可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首先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对抗性要小得多。
四是文明、规范执行在先,强制在后。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和措施,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做到文明、规范在前,用文明的言行、规范的材料和程序威慑无知和无力的对抗。
五是措施穷尽在先终结在后。和谐是一种平衡,申请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司法和谐就无从谈起。该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三法”查排案件,“五项措施”规定中止、终结的条件等制度性措施,穷尽执行措施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在征询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确无执行条件案件才可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