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被执行人刘某与申请执行人范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给付人民币4.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范某。被该院持之以恒和不懈努力多达二十几次的调解工作所感染,申请执行人范某主动放弃部分债权,至此长达五年的债务纠纷一案圆满结束。
2008年,严某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范某借款80000元,借款后,严某未能及时还款,在范某的多次苦苦催讨下,严某仅还款25000元,2009年6月底,严某某因负债较多外出后下落不明。范某于2009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清偿债务。
该院在清查被执行严某的财产状况时,发现其位于正阳县城万宝聚院内有房屋一套,并依法进行查封。由于被执行人刘某(严某之妻)对执行不服,多次表示如法院执行其房屋就要上访和自杀,为避免刘某在情绪激动下可能会采取自伤等过激行为和可能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该院采取对双方当事人多做协调工作等方法,尽最大可能促成双方和解。在被执行人严某下落不明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形下,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将其妻刘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得以顺利执行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
针对追加的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法院一方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另一方面耐心对其做说服工作,讲明法院执法的依据、法律的规定,使其从思想上逐渐认识到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与法院执行的严肃性,认识到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从社会稳定与和谐角度,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尽力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通过法院大量的协调工作,使双方从敌对状态逐渐转变为相互理解、互谅互让、最后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