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律师界人士及平舆县法院有关领导同志参加的关于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研讨会在平舆县法院召开,副院长胡忠阳主持召开会议,院长张元真致辞并做了讲话。
张院长首先对前来参加理论研讨的领导与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张院长指出,理论调研是法官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法院司法水平的体现,加强理论学习,及时进行理论总结,能更好的促进以后的审判执行工作。当前,醉驾入刑以后,不仅醉驾和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大幅下降,而且饮酒后驾车的人数也大大减少,醉驾入刑产生了显著的法律效果,醉驾虽已入罪,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实践中肯定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对于此次法律实务相关问题的研讨,将对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预祝研讨会圆满召开。
研讨会上,参加研讨的同志分别对醉驾入刑“醉驾入刑”后所取得的社会积极效果表示了充分的肯定,与会理论研讨同志从自身法律实务的角度,针对办案过程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并分别对醉驾定罪与量刑情节、取证与证据的固定、采取强制措施及如何操作、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讨。其中,对醉驾定罪是否应当考虑具体情节问题有两种观念,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醉驾既入刑,具体情节只是量刑的标准,而不是定罪的标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考虑具体情节,而不能一刀切,并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执法司法活动。与会人员各抒己见,发言精彩,研讨会气氛热烈而和谐。
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石凌云、县政法委副书记周峰分别对本次调研会作了具体点评,对与会人员的研讨所取得的成果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并从立法本意的角度分别对醉驾行为作了具体的阐述。石凌云副庭长还结合驻马店市公检法关于醉驾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醉驾在适用强制措施、证据的证明标准、公检法三机关程序衔接、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权益保障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做了详细的说明。
市中院研究室副主任王东风作了总结发言,对平舆县法院举办此次理论研讨及取得的成绩表示了充分的肯定,他讲到:当前对于醉驾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进行此次理论研讨非常有必要,通过此次理论研讨,加强了理论沟通,提高了理论水平;希望平舆县法院今后进一步加强对调研工作的组织领导,带动全院干警人人参与调研,主动开展调研,进一步提高调研质量,落实调研成果转化,促进平舆县法院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