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7日,出生于1966年12月2日的被告人徐广军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讲述了其十一年前疯狂盗窃的经过。同日,西平县公安局依法将其逮捕。2011年5月10日,西平县检察院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被告人徐广军的心理也得到了安宁。
200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广军伙同徐德山、于二文(均已判刑)预谋后窜到盆尧乡张渡口村张元亮家,盗走品种母猪一头,经西平县价格评估鉴定中心评估价值2500元。
200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广军伙同徐德山、于二文窜到盆尧乡莲花池村委下坡于村于敏海家,盗走仔猪6头,经西平县价格评估鉴定中心评估价值480元。
2000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广军伙同徐德山、于二文窜到西平县五沟营镇大崔村左文超家挖洞入院,盗走母猪一头,经西平县价格评估鉴定中心评估价值420元。
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广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