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责任田未登记 单方反悔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1-06-16 08:13:24


    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之间互换土地耕种是否合法?5月14日,汝南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确认同一村民小组的原告与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要求确认互换合同无效并返还已互换的土地的诉讼请求。        

       2008年,被告赵某为了取得成片土地种植桃树,与原告协商,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家庭承包户以水源较好的0.2亩责任田与原告家庭承包户的水源较差但适宜种植果树的0.3亩责任田进行互换。互换后,在互换的责任田上,原告种植玉米,被告种植桃树,桃树现正值丰产期。2011年3月14日,原告提起诉讼,以双方互换没有报村民小组备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口头互换合同无效,由被告立即交还已互换的责任田。庭审上,双方对互换耕种多年的事实没有异议,只对互换期限发生争议,被告称是20年,但空口无凭。

        汝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规定,双方的互换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维护。承包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报发包方即村民小组备案不影响互换合同效力。被告称互换期限是20年,由于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为此,汝南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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