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份,李某之子考取大学,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其亲戚吴某借款,当时吴某非常同情李某,为了祝贺李某之子考取大学,当即给了李某2000元,且表示作为贺礼赠送,不要还。今年1月,村集体组织分鱼,在分鱼过程中李某与吴某发生纠纷,李某将吴某殴打成重伤。吴某一怒之下,要求李某返还去年给的2000元,李某不同意,认为此款是吴某赠送的“人情包”,不可以索回。无奈,吴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李某返还2000元贺礼钱。
正阳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问题,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本案中吴某属于赠与人,李某属于受赠人,李某与吴某发生纠纷,且将其殴成重伤,即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定情形。故赠与人吴某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李某应返还赠与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