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对象有异议而上访信访案件。
西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河南同心堂药业公司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经西平法院审理后,判决由河南同心堂药业公司给付工程款28223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同心堂药业公司无现金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西平法院委托评估,将被执行人的营宿楼(已抵押给开发公司),按评估价转给营宿楼的实际承建人杨长岭(其中包括案外人张延岭、杨军武分别居住的套房),本案执行完毕。2001年4月11日,信访人张延岭、杨军武向西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同年5月10日西平法院根据院长发现程序作出(2001)西民监第0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01年1月11日下达的(2001)西法执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理由是裁定书中有重复执行的标的物。之后,西平法院对没有重复的标的物又于2001年7月25日作出了(2001)西法执字第98-1号民事裁定书。案外人张延岭、杨军武对该裁定不服,要求撤销该裁定。遂不断到县委,市委,省委上访。
西平法院接到上级领导交办的张延岭上访一案后,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组会及时安排,及时落实包案措施,并按照四定一包的原则,确定包案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定时间,包处理及信访稳定。成立了以刘昌林院长为包案领导,白献周、罗铁真为案件责任领导,范立学为案件责任人,闫超为案件第一责任人的解决小组。针对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经过调查取证和并多次前去双方家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杨长岭、张延岭、杨军武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于2011年5月28日由杨长岭补偿给杨军武37000元,补偿张延岭、康九(系夫妻)款48167元。此案圆满结束,三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非常满意,不再上访、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