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下午,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良、王新山、王耀光、吴华军犯贪污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对常庄乡吴集村党支部书记李良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常庄乡吴集村党支部委员王新山、王耀光,对常庄乡吴集村治安主任吴华军分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当庭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李良收监关押。宣判后四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底,被告人李良、王新山、王耀光、吴华军四人商量,以春节发放补助的名义私分李良经管的京港澳高速公路拓宽附属物补助款7200元,后李良用虚开的发票在账上做支了出;2009年6月2日,李良从常庄乡人民政府领取征地经费3000元,将其中2000元交给王耀光,偿还村委欠王景梅、时雪梅两个食堂餐饮费各1000元,剩余1000元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非法占为己有,后又将付给时雪梅的欠款,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拓宽附属物补偿款账上再次入账,重复支出1000元钱,非法占为己有;2009年8月25日,李良从常庄乡人民政府领取征地经费1500元,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非法占为己有;2011年1月30日,李良从常庄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领取计生经费12800元开支后,将剩余3000元钱采取隐瞒收入不记账的手段,非法站为己有。上述赃款现已被办案机关全部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良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骗取或单独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款13700元;被告人王新山、王耀光、吴华军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结伙采取骗取手段,共同占有公款7200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良的行为其主要作用,是主犯;李良归案后,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王新山、王耀光、吴华军的行为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王新山、王耀光、吴华军归案后,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贪污数额、社会危害后果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村两委干部是全本村党员、群众选举的贴心人,本应成为全村群众脱贫致富的带头人,但上述四被告人却利益熏心,辜负全村人民的期望,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成为人人痛恨的村中鼠。
(文中署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