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中,其中一张没写借款人名字和日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称2010年4月,5月,被告姜某向她借借过两次款,其中4月借款4万元,5月借款3万元,姜某都是在农业银行里写的借条,因是熟人关系,只看见了写了欠条,当时没注意写没写名字、日期等内容,姜某表示钱是一定会还的。今年催要借款时才发现5月借款3万元,没有写没写名字、日期等内容
被告姜某答辩称:3万元借款纯属李某的诬告,那张写着3万元借款的借条是在向李某还款的时候遗失在李某家中了。
法院审理认为,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常见表现形式,是借款关系发生的重要凭证,应当载明基本的合同条款。本案中的3万元借条未载明姓名、日期等内容,被告作为该借条的书写者应对借条内容不明确有一定过错。原告所持有的3万元的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重要依据,如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则应推定原告对该借条系合法、善意占有。被告所称借条系遗落原告家中,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所占有的3万元借条是真实、合法的,系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