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儿子为晚年 哪知公堂之上撕破脸

  发布时间:2011-06-23 16:09:20


    本来为了解决养老问题,而收养一子,没想到最终却对簿公堂。6月22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熊寨法庭审结了该起赡养案件。法庭当庭判决被告李四每年给付原告李赵氏2000元赡养费及医疗花费。

    今年72岁的李赵氏是正阳县慎水乡某村人,与其已过世老伴未生育子女,为解决养老问题,于1988年在村组干部的见证下,与李四,李玲(均系化名)签订了收子女养老协议,收养关系确立后,李赵氏与李四,李玲相处融洽,并共同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三间,日子也过得其乐融融。在随后的岁月里女儿李玲出嫁。自2007年李四结婚后,两人开始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2009年9月10日,经村委会干部调解,李赵氏与李四便分家生活,李赵氏独自一人生活,但双方仍纠纷不断,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平时所用衣物及零花钱都是由其女儿承担;其子被告李四对原告不管不问,不予赡养。为此,李赵氏多次找到村委,要求村里解决赡养纠纷。经过村委多次调解,李四仍然对原告弃之不顾,原告生病住院也不加照顾,也不支付医疗费用;更有甚者,李四还不让妹妹照料母亲,甚至为此打骂妹妹。作为母亲的李赵氏伤心不已,李赵氏称,对儿子视同己出,呵护有加,尽到了抚养、教育之责。儿子成年后,又为其操办了终身大事。儿子极为不孝,不照顾母亲的起居生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母子感情。李赵氏也念及20多年的养育之情,盼望儿子能够回心转意,母子和好,使自己能够安度晚年。但儿子的态度变本加厉,李赵氏已心如死灰。故提起诉讼,要求李四依法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李四是李赵氏的收养子,从1988年到2011年,共23年。李四成年后因为和李赵氏产生矛盾,但李赵氏已年老体迈,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子女赡养,李四理应对李赵氏老年的生活给予一定的扶助。李赵氏要求李四给付生活费的请求合理,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李四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其家庭生活水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感言:“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说的是母爱的伟大,父母为了养育孩子成人鬓已白、腰已弯,这时该是儿女们照顾年迈父母、回报养育之恩的时候了,然而本案被告却对年迈老母不管不问,让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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