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亲邻好友相互走动,饮酒交流感情本无可厚非,但谈话要注意分寸,不要以戏弄他人取乐,否者,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大新庄村民王小、王喜在春节就弄个不愉快,因饮酒时戏弄他人,双方发生互殴,后来均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又因医疗费闹到法庭,一场欢乐宴变成“鸿门宴”。2011年6月27日,汝南县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小赔偿原告王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420.22元。
2011年2月3日(农历春节大年初一)夜晚8时许,王小受邀到本村村民王某家饮酒,在饮酒时,王国等五人相继到场参加。谈笑间,王国趁着酒意,开始对正劝酒的蒙某(王小的上门女婿)戏骂,“你算个x...”。王小大怒,双方相互撕打在一起,王小将王国推倒磕伤头部,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王国被送到汝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临床诊断为:1、脑震荡?2、头皮软组织挫裂伤;3、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王国为此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4656.06元。2011年3月8日,汝南县公安局对此纠纷分别作出汝公(三门闸)决字【2011】第0113号、第011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王国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给予王小治安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4月20日,王小与王国因医疗费协商不成,将王国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汝南县公安机关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了原、被告之间发生撕打中,原告被致伤的事实,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本院审理中提出相反证据,故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予以采信。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系同组村民,在春节期间发生纠纷,不能冷静处理,未寻求正当途径解决争议,而是以暴力对抗的方式使矛盾激化,被告在与原告互相撕打中,致使原告受伤,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住院治疗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应给予赔偿(50%)。因纠纷发生在春节大年初一,原告对被告女婿的无故辱骂致使纠纷发生、激化,故原告对自身遭受的损失亦有一定过错,对自身损害,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50%)。被告辩称殴打原告系正当防卫,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