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两家幼儿园因争生意积怨已久,最终双方发生争执,大打出手,导致两人受伤。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下午,西平县杨庄乡新华幼儿园和光明幼儿园工作人员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多人先后参加撕打,在撕打中,被告人王某将张某打伤,被告人赵某将王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王某的损伤均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均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